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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杨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7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龙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肖XX,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谭龙国,重庆XX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杨XX,男。


被告重庆市XX公司,注册号500XXXX0008802,住所地奉节县西部新XX(夔门时代XX6F)。


法定代表人杨X,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重庆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



书 记 员  田XX


  • 2015-04-03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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