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XX律师。
原告王X,女,200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邱XX,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X之母。
被告王XX,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王X与被告王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王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XX、王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XX、王X承担。
审判员 赵X
书记员 武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