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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威民四终字第1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志勇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XX。


委托代理人:于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朱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经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李秀霞


代理审判员  薛XX



书 记 员  邹XX


  • 2014-09-05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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