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XX。
委托代理人:于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朱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经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李秀霞
代理审判员 薛XX
书 记 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