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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吴XX、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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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洛龙民初字第14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振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86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XX,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XX,男,1988年1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振兴,河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1969年1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吴XX、李XX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牛XX


  • 2015-03-05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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