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杨XX,女,汉族。未到庭。
原告罗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英、荣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性格差距大,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2013年春节被告将原告父母赶回老家四川,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并开始恋爱,2007年11月6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8日婚生一女罗某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逯XX
第2页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