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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湖州市XX公司与湖州市XX公司、湖州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小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XX律师。


被告:湖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


被告:湖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被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湖州市XX公司、湖州XX公司、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军



书 记 员 褚建菲


  • 2015-04-24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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