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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与葛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丽莲民初字第6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风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薛X。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XX律师。


被告:葛X,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现住法国92区勒麦勒慧列嘎利叶XX(60RUELOUISCALMEL92230GENNEVILLIERS,France)。护照号码:003XXXX54706。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与被告葛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丁莉针


人民陪审员  叶XX



代书 记员  何XX


  • 2015-05-13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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