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XX律师。
被告:葛X,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现住法国92区勒麦勒慧列嘎利叶XX(60RUELOUISCALMEL92230GENNEVILLIERS,France)。护照号码:003XXXX54706。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与被告葛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丁莉针
人民陪审员 叶XX
代书 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