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雷兵,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