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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湖民一初字第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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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雷兵,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韦XX


  • 2014-08-07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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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雷兵律师,法学硕士,河南洛阳伊川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先后毕业于洛阳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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