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男。
委托代理人杨雷兵,XX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