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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高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湖民二初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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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男。


委托代理人杨雷兵,XX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史XX


  • 2014-08-05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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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雷兵律师,法学硕士,河南洛阳伊川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先后毕业于洛阳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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