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化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XX律师。
被告:周X,男,汉族。
被告:岳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冰与被告周X、被告岳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化冰承担。
审 判 长 常XX
审 判 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