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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王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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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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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凯中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审判员  谢 晋


人民陪审员  胡 沙



书 记 员  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1-17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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