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XX律师。
被告平安XX。
负责人姚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X,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X,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胡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XX诉被告平安XX及第三人胡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平安XX的起诉。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周XX(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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