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邓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XX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XX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梁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梁XX。原告与被告双方婚前虽系自由恋爱,但彼此对对方脾气性格并不完全了解,双方之所以去民政部门登记也是存在“奉子”成婚因素。婚后,因被告好逸恶劳,脾气暴躁,与原告家人相处关系亦十分紧张,原告为此忍气吞声,偶尔也对被告进行劝导,但被告变本加厉,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丝毫悔改。为此,原被告以及原被告与家人之间关系长期恶劣,原被告双方亦是长期分居无法调和。2013年12月25日,被告也自觉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主动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原告想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同时也想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故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获法院支持。此后,被告依然如故,无任何改变,原被告也继续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然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改善,甚至连改善意愿都不存在,双方分居至今也近两年。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也没有任何和好可能。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梁XX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XX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判令原告梁XX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2、婚生女儿梁XX由被告邓某携带抚养,原告梁X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可直接支付到邓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04的账户上;原告梁XX每月可探视女儿梁XX两次,被告邓某须协助探视。
3、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