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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澄民初字第007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耿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周某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冯XX冯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


,住澄城县尧头镇董矿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耿鹏,男,陕西XX律师。


原告周XX周某某与被告冯XX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周某某、,被告冯XX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86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并共同生活,2013年1月3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两女,现长子长女均已成年,且已成家,1998年12月28日生一女取名周X周某某,现在澄城中学高三上学,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一般,常因生活琐事打闹,尤其是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使得夫妻感情日渐恶化,更为甚者被告多次在原告食物中投毒,使得原告在精神备受折磨的同时,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冯XX冯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案件事实都是无中生有,是原告虚构的,已达到离婚的目的,两人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初两人关系一直很好,自从原告有了第三者后,对被告反目成仇,经常对被告使用家庭暴力,手段极其恶劣,原告为了达到和第三者结婚的目的,竟然以投毒犯罪的事实强加在被告的身上,公然说曾给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必须赔偿被告的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10月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后共同生活,2013年1月3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两女,现长子长女均已成年,且已成家,1998年12月28日生一女取名周X周某某,现在在澄城中学上高三上学。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几年因原被告之间互相猜疑,互不信任,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期较长被告结婚近三十年,且生有三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珍惜婚姻家庭组成的不易,互相信任,和睦相处,。但近几年婚后因互相猜疑,经常打架,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现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且小女周X周某某面临高考,一旦离婚不利于未成人的健康成长,加之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存在和好的可能,诉讼中原告仅有对感情不好的陈述及被告投毒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故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此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应当与被告积极沟通,减少互相猜疑,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X周某某要求与被告冯XX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智斌


审判员  王志升


审判员  孔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 2016-03-23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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