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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马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涪民初字第9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文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5日,现住青川县。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XX律师。


被告:马X,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马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陶X


  • 2015-03-23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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