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5日,现住青川县。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XX律师。
被告:马X,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马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陶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