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女婿),男。
委托代理人殷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
代表人张XX,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殷XX,被上诉人中国XX的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张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武XX
速录员 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