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亮亮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女婿),男。


委托代理人殷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


代表人张XX,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殷XX,被上诉人中国XX的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张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武XX


速录员  严XX


  • 2015-07-27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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