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被告B签订《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承建壶关县新建粮食中心校区5#号楼的灌注桩工程进行施工;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每延米综合单价为460元,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支付至总价款50%,桩基检测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一月内支付总价款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主体验收后无相关质量问题等,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4年12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总成造价为955000元,被告被告B未在结算书上盖章,签字认可最终结算金额为954000元,被告支付了400000元,尚欠554000元。A公司多次向B催要,B拒不支付,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公司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为其代理人,帮助他们讨回被欠工程款。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便着手开始了诉讼程序,首先我们去工商局调取了欠款人B的信息,查明B于2010年3月成立,系B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我们将B总公司和B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前我们还向对方送达了催款函。虽然该案的标的额达55万,但是法律关系清晰,我方证据也十分充分,对于接下来的庭审工作我们也满怀信心。正如我们所言,庭审中,面对我们充足的证据以及准确的法律依据,对方不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面对我们的质证更是哑口无言。经过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城五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B总公司和B连带承担给付我方A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554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从2015年2月26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费9866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该案了结,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可以说是大获全胜,当事人对我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再三对我表示感谢,对于本次庭审的表现我自己也进行了不断的总结,无论案子的复杂程度,都要付出百分百的努力,只有给当事最优质的服务,才能获得当事人更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