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追索2008年的装饰装修合同款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5)衡民二终字第6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丙德律师
案件标的虽然小,但双方争议比较大,经过认真研究案件,取向胜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衡民二终字第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张丙德,河北XX律师。

  上诉人X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庄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X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上诉到本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丙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XXX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原告焊XXX大队大门及大门外铁栏杆共计1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0000元。

  原审被告故XXX村委会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我是在2015年2月份接任村主任,根本没有原告起诉的铁栏杆,现在只有大门,经过我询问原村书记,这些大门也就值500多元,原告从来没有找过我。

  原审查明:被告XXX村现任村支部书记XXX于2008年任XX村村长期间与时任XX村支部书记XXX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其焊大门及大队外健身器材外的铁栏杆,双方结算后认可欠原告10000元。2014年10月29日原告持欠据索要欠款后,被告村委会将该欠条更换,将原欠条收回。该欠款至今未付。现任村主任XXX于2015年2月份接任。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000元。

  原审认为:被告XXX村委会于2014年10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认可欠原告焊大门及铁栏杆款共计10000元,并加盖有公章。原、被告之间的装修装饰合同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焊大门及铁栏杆的工作义务,被告即应给付所欠工程款,迟迟不予给付与法不合。被告现任村主任以不清楚谁出具的欠条及没见到铁栏杆的反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XXX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工程款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故城县青罕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一审判决后,XX村委会不服,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焊接的铁栏杆存在。被上诉人持有的欠条不知是谁人所写,欠条内容是虚假的。本案存在诈骗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一审应当对大门进行鉴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没有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也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上诉人理应给付工程款。故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大队外健身器材外的铁栏杆已经不存在。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本案工程量不大,并不必然要签订书面合同。另XX村委会认可的大队部铁门、XXX一审中提交的照片以及原审法院对XX村村民的调查笔录也均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且XXX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XX村委会也为XXX出具了欠条。XXX要求XX村委会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XX村委会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村委会欠条不知是谁人所写、要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及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合同标的物铁栏杆是否还存在的问题,因该铁栏杆焊接完成于2008年,距今已经有七年之久,从XXX提交的照片以及原审法院的调查笔录看,铁栏杆曾经存在于大队部外健身器材外,说明周XX当时已经履行了合同并交付给XX村委会使用。而铁栏杆现在是否存在原处与XXX无关。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


  • 2015-12-27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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