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X
诉讼代理人:曹建文
被告:鹰潭某公司
原告和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撤销)被告的法定答辩人,原告不再被登记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2年9月13日,2015年10月26日经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2017年之前,原告担任被告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辞职,并于2017年8月25办理了离职交接。之后,原告未在被告处工作或担任职务。因被告未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告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亦未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为被告内部事务,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至今未办理,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原告司法救济途径。据此,依照《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判决如下:被告应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之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