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损失赔偿金30余万元

  • 交通事故
  • (2018)陕0702民初9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纪瑞华律师
纪瑞华律师代理期间,积极主张,经过庭前准备工作及当庭辩护与法官的有效沟通,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30余万元,减轻了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的伤痛。

案件详情

原告:韩XX,女,生于1965年11月14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瑞华,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2日,住汉中市汉台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陈XX,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农民。

被告: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XX公司

负责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原告韩XX诉被告陈XX、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委托代理人纪瑞华、李XX,被告陈XX、被告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XX驾驶陕FXX**号小型轿车与步行原告韩XX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韩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X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韩XX无责任,事故认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陕FXX**号小型客车办理有交强险,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先由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被告陈XX承担,被告陈XX垫支的费用予以折抵。本案被告陈XX仅购买交强险,医疗费范围内的10000元已由保险公司垫支,陈XX垫支的其他医疗费用理应由其承担。陈XX垫支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理费的平均标准120元/天计算,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按201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0810计算,原告发生两处伤残,其伤残赔偿系数为20%+2%=22%。但是原告对诉请的房租损失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即便能够证实其夫妇租赁房屋一直经营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及维修支付租赁费的事实,但租金也已支付,并不会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带来增加或减少的改变;因交通事故导致关门未营业而产生的损失,实质是误工损失。本案原告已主张误工费,故对房租损失费用不应重复计算。原告在住院期间购买护理生活用品1302元为伤情治疗实际需要,本院予以认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评估二次手术费用及二次住院时长30天所产生的相关预期损失一并予以解决。综上,本院确定原告韩XX的损失为:医疗费71006.58元;二次手术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80元[30元/天×(76天+30天)];营养费2400元[20元/天×(90天+30天)];护理费21600元[(120元/天×(150天+30天)];误工费参照陕西省私营单位零售、修理业(取最高标准)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34944元计算,即34944元/365天×(365天+30天)=37817.30元;残疾赔偿金135564元[30810元×20年×(20%+2%)];被扶养人生活费11632.50元(9306元×5年÷4人);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为30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购买护理生活用品1302元。以上损失共计308202.3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韩XX的损失共计308202.38元由被告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XX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120300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余187902.38元由被告陈XX负担。(除被告陈XX已垫付原告韩XX各种费用77054.9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韩XX110847.48元)。上述给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晓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XX


  • 2018-07-03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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