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
被告:张X
原告和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保证书等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原、被告相识,2012年9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1日生育婚生女,现随被告一起生活,近年来,双方自2017年7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最后答辩同意离婚,本院尊重被告意愿,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一起生活多年,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法庭辩论时亦同意由被告抚养,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庭审中,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女儿抚养费,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被告辩称原告偿还其父母等家人向被告的借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范X和被告张X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之后略。
PS:本案庭审结束后,在律师和法官的组织下,原告和被告互相出具了承诺书,表示离婚后互不打扰,不会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双方此后再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