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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家暴致使原告心X恐惧,首次离婚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 婚姻家庭
  • (2019)赣0681民初788号
婚姻家庭
曹建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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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离婚纠纷,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根据原告陈述,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且双方实际分居时间达两年之久,仅育有一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鉴于离婚案件第一次判离的概率不高,着重突破点在于抚养权的争夺和家暴行为的认定,但原告从没有报过警,难以确实家暴行为。经过对原告及其家人多次询问,结合庭审情况、双方发问等阶段,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要求返还所谓债务、彩礼等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案件详情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

  被告:张X

  原告和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保证书等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原、被告相识,2012年9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1日生育婚生女,现随被告一起生活,近年来,双方自2017年7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最后答辩同意离婚,本院尊重被告意愿,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一起生活多年,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法庭辩论时亦同意由被告抚养,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庭审中,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女儿抚养费,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被告辩称原告偿还其父母等家人向被告的借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范X和被告张X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之后略。

  PS:本案庭审结束后,在律师和法官的组织下,原告和被告互相出具了承诺书,表示离婚后互不打扰,不会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双方此后再无任何纠纷。


  • 2019-05-17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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