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山东省XX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鲁1103民初1813号
债权债务
厉春艳律师 在线
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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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被告按照翼龙贷在岚山的负责人黄XX的指示,通过请黄XX协助在线充值的方式进行还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实现了债务清偿至于黄XX有没有将被告交其协助偿还的款项交至翼龙贷总部,是翼龙贷内部的管理问题。黄XX利用职务之便将“翼龙贷”的财物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翼龙贷”应当追究黄XX的刑事责任,要求黄XX侵占的财物退还给“翼龙贷”公司,不应要求借款人重复清偿债务,完全背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王XX、张XX、陈XX民问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XX、王XX、张XX、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春艳到庭参加诉讼。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XX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9XX起按照年利率18%支付原告逾期罚息、超期利息、逾期催收费用等至实际偿还完毕之XX;2、被告王XX、张XX、陈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XX,被告陈XX作为借入方,*珊作为贷出方,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管理方,三方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被告陈XX向贷出方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到期XX为2016年8月17XX,借款年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还本付息。其他被告自愿签订担保人承诺书、借款承诺书,为陈XX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还款时直接向债权人还款,不采用现金还款以及他人代理还款。2015年8月20XX,贷出方通过管理方向被告陈XX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未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保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管理方按约对逾期债权进行收购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作为该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取得了原债权人的所有合法权益,各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陈XX等辩称,各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便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借款也已还清,被告陈XX于2015年8月18XX借款60000元,但实际仅于2015年8月21XX收到借款56341元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XX公司岚山负责人黄XX告知被告陈XX还款期限可相应顺延,原告应返还被告陈XX多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应黄XX要求,被告陈XX在与黄XX协商还款及继续贷款事宜时,根据黄XX的指示流程偿还了60000元借款,黄XX亦承认收到被告陈XX的还款。各被告认为被告陈XX已根据黄XX的指示如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逾期罚息、超期利息、逾期催收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至于黄XX未将收到的款项交付XX公司,系XX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各被告无关,XX公司可向黄XX主张权利。此外,债权人自主债务到期之XX至今超过两年未向被告张XX、陈XX主张权利,被告张XX、陈XX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
证据一、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原件一份;证据二、资金结算账单电子版打印件一张;证据三、债权收购通知电子版打印件一张;证据四、债权转让通知电子版打印件一张;证据五、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原件一张;证据六、债权转让协议原件一张;证据七、债权收购证明原件一张;证据八,担保承诺书原件两份;
证据九,借款承诺书原件一份;证据十、贷款收费明细表原件一份;证据十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据十二、增值税发票一张.

  各被告为反驳原告并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陈XX于2015年8月21XX收到案涉借款,并按约定按期偿还借款;证据二,XX照广播电视台社会零距离栏目视频光盘、黄XX录音资料各一份,,视频中黄XX承认其系XX公司岚山负责人,黄XX收到了被告陈XX等人的还款,但因XX公司总部未向其退还保证金,黄XX便扣留了被告等人的还款没有上缴,黄XX收取贷款户款项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被告陈XX已如期足额偿还借款,XX公司不能要求各被告重复还款。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陈XX通过黄XX交付还款是否可认定为履行了合同的还款义务,原告主张,根据各被告出具的借款承诺书,各被告应通过翼龙贷网在线充值的方式偿还借款,

  不采用现金还款及他人代理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还款逾期,本人将承担所有还款违约责任,黄XX与XX公司系不同的主体,被告陈XX向黄XX还款不能产生还款效力,被告陈XX则主张,其虽通过翼龙贷网借款,但借款所有过程均在XX公司根据其负责人黄XX的指示完成,被告陈XX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并根据黄XX的指示操作还款,应视为借款已还清,至于黄XX是否将借款交付XX公司,系XX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各被告无关,原告要求各被告二次还款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X、王XX过翼龙贷网平台借款,并与出贷人*珊、XX公司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被告张XX、陈XX出具担保人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返还借款。关于还款,被告陈XX、王XX虽在《借款承诺书》中承诺还款时通过翼龙贷网在线充值,经翼龙贷网直接向放款人还款,不采用现金还款及他人代理还款,但对何为在线充值、如何充值、由谁充值、他人代理还款中的他人是否包含XX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还款去向等具体内容均未作出明确约定,且XX公司亦未明确如遇到在线充值无法还款的情况,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各被告该通过何人及何种方式偿还借款。而被告陈XX虽通过翼龙贷网借款,但借款所有过程均在XX公司根据其负责人黄XX的指示完成,黄XX与XX公司特殊的身份关系足以使被告陈XX对黄XX产生合理信赖,故被告陈XX在遭遇还款问题时咨询黄XX并根据其指示操作还款符合常理,黄XX收取被告陈XX还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陈XX通过黄XX交还借款可以认定为履行了合同的还款义务。XX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在被告陈XX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原告现依据该协议向各被告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 2019-06-19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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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与玉泉三路交汇西50米路北
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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