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刑事辩护
  • (2018)粤0604刑初14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楷俊律师
本案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XX,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楷俊,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8]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楷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史XX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6种假药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 2018-11-29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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