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9)粤51民终2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楷俊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潮州市湘桥区,现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俊,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蔡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上诉人诉称
黄XX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四项的利息金额由9万元改判为6万元。事实和理由是:借贷双方约定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由于黄XX未付息,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l50万元2个月的利息应为6万元。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予照准,显属错误解读法律,应予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
黄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 2019-06-28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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