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8)粤5103民初6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楷俊律师
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详情

  审理经过
原张XX诉被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利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奕校、洪XX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楷俊到庭参加诉讼,被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双方都是大龄青年,来自家长的结婚压力很大,故经过数次短暂的接触之后××××年××月××日日,原、被告在诏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潮州市××区××共同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多疑、固执。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家庭、为生活疲于奔命,被告却总为一些生活琐事和无端猜疑与原告争吵不休,导致原、被告之间一直无法建立信任感。被告在婚前隐瞒严重的妇科疾病,婚后又不积极治疗,夫妻极少行房,故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7年3月份,原告搬离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出租房,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夫妻之间已毫无感情和信任可言,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多次和被告协议离婚,均未果。现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除了离婚,已经别无选择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自愿结婚,但由于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没有工作,且离婚后没有住房居住,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张XX与被翁某某离婚。


  • 2018-09-18
  • 潮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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