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锦州市好来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6-6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林海,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朋,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凌河区。
原告锦州市好来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朋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锦州市好来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好来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好来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锦州市好来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宏
书记员 刘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