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饶市XX公司与高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6)赣1121民初2393号
劳动工伤
蔡明红律师 在线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6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上饶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苏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X,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上饶市XX公司与被告高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被告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按1,000元/月标准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按60元/天标准支付护理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饶县劳仲裁字(2016)第94号裁决书对原、被告间的工伤赔偿纠纷作出由原告承担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决,原告对该裁决不服,主要有:原告对伤残初次鉴定结论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但再次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配合,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伤残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故仲裁依据该鉴定结论裁决不正确;被告系学徒工,双方约定学徒一年,试用期2个月,1个月后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1,000元,故仲裁适用上饶地区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852元计算被告的工伤待遇是错误的;护理费裁决的标准过高,应按60元/天计算。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高X辩称,被告受伤系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并非学徒工,被告父亲在原告处签的1,000元工资条,并非代表被告意愿,所以不能拒此确认被告的月工资就是1,000元,所以原告要求按1,000元标准支付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被告要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的工资收据,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待遇为1,000元/月,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其务工期间的工资;
3、饶县劳仲裁字(2016)第94号裁决书,用以证明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工资收据系被告父亲高XX签名领取,不能代表被告的真实工资标准。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被告的主体适格;
2、饶县劳仲裁字(2016)第94号仲裁裁决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4、初次鉴定结论书,用以证明被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原告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委员会也通知被告到场检查,但是被告却拒不配合,故对其伤残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保留向相关部门提起异议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上饶市XX公司系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X1998年5月13日出生,于2016年1月1日入职原告处,原告安排其从事户外广告安装及公司内部一般事务综合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1月29日被告在工作场所爬架子摔伤,后被送往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原告未派人护理,诊断伤情:左桡骨远端青枝骨折等。被告受伤前未领取过工资,2016年2月25日被告父亲高XX到原告处领取被告工资1,000元(现金),并在领款单据(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签名,单据中“用途”栏载明:“高X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30日止工资1,000元整,工资截止2016年1月30日已结清”。2016年4月8日被告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庭审XX告表示对工伤认定无异议。2016年4月13日初次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被告花费工伤认定、伤情诊断费计360元。原告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最终结论维持了10级伤残结论。2016年8月24日被告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其申请请求:要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待遇计121,33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计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住院护理费按119元/天计833元、鉴定费360元。2016年10月21日仲裁作出裁决:1、同意被告与原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由原告支付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595元、伙食补助费1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52元×2个月=7,7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2元×7个月=26,9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2元×4个月=15,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2元×13个月=50,076元、工伤认定、伤情诊断费计360元。以上合计101,212元。原告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向本案提起诉讼。
庭审XX、被告对被告的月工资数额存有异议。原告依据被告父亲高XX的领款单据主张被告入职时约定月工资是1,000元。被告代理人则以不清楚,需被告本人说明为由未说明工资数额,就此本院要求被告代理人通知被告来法院说明情况,但至今未来。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入职不足1个月即受伤,双方又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工资的证据有限,仅有掌握的被告受伤后被告父亲高XX到原告处代原告领取工资的领款单据原告已在庭审中出示,因此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从领款单据“用途”栏载明内容分析,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是1,000元,虽然从高XX的行为推断得到被告认可的结论尚有欠缺,但从两人系父子关系、被告初入职、工作情况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分析,原告所述约定被告月工资1,000元较为可信。被告对此有异议,则需要提出自己的主张及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放弃说明,不利后果应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约定的月工资是1,000元予以采信。据此确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为4,201元×60%=2,520.6元。
本院认为,法律对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了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两级机制,其中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在再次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视情况可要求工伤职工到场配合,工伤职工不到场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对不能作出鉴定结论负责,因此对于再次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的到场问题法律已作出相关设置,也即审查权在鉴定委员会。本案鉴定委员会既然作出了最终鉴定结论,说明鉴定委员会已认为被告是否到场无关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被告如有质疑应向鉴定委员会反映解决,而非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提出,故对再次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受伤系工伤,依法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10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工伤费用。劳动仲裁对争议工伤赔偿作出裁决后,原告仅对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服起诉,其余裁决事项未起诉。由此本院确定被告应享受的工伤费用具体如下:1、伤残待遇合计60,494.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2,520.6元=17,64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20.6元=10,08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个月×2,520.6元=32,767.8元;2、停工留薪期待遇按最低工资1,180元/月×3个月=3,540元;3、住院期间护理费按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的规定,确定为59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工伤认定、伤情诊断费360元。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高X与原告上饶市XX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上饶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高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6,0494.4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3,540元;
三、原告上饶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高X住院期间护理费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工伤认定、伤情诊断费360元,合计1,060元。
四、驳回原告上饶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饶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XXX,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XX
  • 2016-12-19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蔡明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蔡明红律师
5.0分服务:1.6万+人执业:12年
蔡明红律师
  •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45号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
  • 139 7089 0896
  • 139708908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