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
被告:横峰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015515A。
法定代表人:兰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江西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张XX诉被告横峰县XX公司、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潘春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