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横峰县XX公司、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赣1121民初897号之一
债权债务
蔡明红律师 在线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6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
被告:横峰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015515A。
法定代表人:兰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江西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张XX诉被告横峰县XX公司、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潘春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XX
  • 2017-10-27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蔡明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蔡明红律师
5.0分服务:1.6万+人执业:12年
蔡明红律师
  •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45号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
  • 139 7089 0896
  • 139708908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