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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承揽工程,工程取消保证金难讨

  • 合同事务
  • (2018)赣0622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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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从事粉刷分包项目,但原告经被告介绍并收取保证金后,就渺无音讯,保证金一直得不到退还。本案难点在于管辖权的确定和保证金是口头约定,因为原被告签订了分包协议,从协议内容看设计到建设工程,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但显然会拉高原告的索债成本,经过研讨最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详情

  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622民初1506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

  被告:林X

  原告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粉刷协议》,此外被告口头要求原告交付保证金8万元,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但交付保证金后,粉刷工程被取消,保证金也没有退回。被告以工程为由收取保证金,之后未如实履约,收取的保证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回。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签订《粉刷协议》,被告将某工程项目建设的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第二日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2万元,后又以现金方式交付3万元保证金,被告至今仅返还了1万元,尚有7万元未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粉刷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系未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其至今未返还的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林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保证金7万元。之后略。


  • 2018-11-26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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