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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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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4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来,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利选,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利选,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生,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女,192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四上诉人蔡X来、王XX、蔡X岭、蔡X生因与四被上诉人卢XX、蔡X岭、蔡X岭、蔡X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处理结果导致房地分离,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上诉人蔡X来、王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900元,二上诉人蔡X岭、蔡X生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9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

  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XX


  • 2018-09-2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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