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4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来,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利选,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利选,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生,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女,192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岭,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四上诉人蔡X来、王XX、蔡X岭、蔡X生因与四被上诉人卢XX、蔡X岭、蔡X岭、蔡X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处理结果导致房地分离,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上诉人蔡X来、王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900元,二上诉人蔡X岭、蔡X生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9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
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