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02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捕前住威海经济技术开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风文、邰X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徐风文、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刘XX与唐X因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XX铺设的50米电缆被挖断以及砖厂生产的25844余块花砖被损坏等事情,与小庄村党支部书记江X政发生纠纷。被告人刘XX遂为上述事情多次去济南、北京等地上访。2017年9月至10月,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政府协调过程中,被告人刘XX以上访、追责等事由胁迫,向江X政索要人民币100万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花砖每块价值人民币3元。被损坏电缆与花砖共计人民币91532元,被告人刘XX敲诈勒索人民币9084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系要求包赔经济损失。
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刘XX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刘XX讨要的100万元是在温泉镇政府信访部门统一组织下,在信访工作人员参与下进行的,并无单独找江X政讨要,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2、被告人刘XX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因而被告人刘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威海市环翠区温泉XX村民委员会(下称小庄村委)与本村村民XX及被告人刘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XX及被告人刘XX租赁小庄村委13亩荒地用于生产水泥预制件,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约定了租金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XX于2014年3月份投资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生产花砖的厂房并购置生产设备,于同年7月份开始生产花砖,一个多月后,因资金不足且花砖无销路而停产。2015年5月上旬,小庄村委在修路时将被告人刘XX通往厂房的电缆挖断,被告人刘XX之夫唐X将剩余的50米左右电缆挖出,造成电缆损失14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小庄村委与被告人刘XX口头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人刘XX于同年5月中旬将租赁土地上的厂房出售给他人并被拆除,但所生产的花砖仍堆放在租赁土地上,5月中下旬的一天,XX与小庄村委原书记江XX达成买卖协议,由江XX将刘XX的所有花砖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当江XX搬运走2156块花砖的第二天早晨,小庄村委安排铲车将剩余花砖铲离原地点,江XX见花砖有损坏遂放弃继续购买。因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政府要求清理公路两旁的杂物,2017年4月13日小庄村委再次将花砖用铲车将铲至公交驾校训练场旁边的沟内,当日XX报案控告小庄村委主任江X政破坏其花砖,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于2017年4月14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被告人刘XX申请复议,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仍维持不予立案决定,被告人刘XX又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刘XX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劝返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政府(下称温泉镇)多次做被告人刘XX及其丈夫唐X的工作,试图解决被告人刘XX与小庄村委之间的纠纷,均未成功。10月9日,温泉XX到被告人刘XX家中做劝解工作,期间唐X提出如果不追究江X政的刑事责任,就给其100万元,被告人刘XX趁温泉镇工作人员劝说唐X之机,离开家并坐火车欲到北京上访,后被温泉镇政府派人在开往北京的火车上找到被告人刘XX,经做工作,被告人刘XX与温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胶州XX下车,次日返回威海。同年10月11日温泉XX及工作人员赵XX一起询问其诉求并做工作,被告人刘XX提出江X政构成“破坏生产经营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国家法律能找到,我就看你们怎么处理,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就不处理,构成刑事罪,30万,6万本,想不坐牢,5倍的罚款,你不说要100万吗,那还少了,他这种罪过,3至7年,按最轻,好说好商量……”;表示江X政如果认为自己犯罪,要私了,就要将3至7倍罚款给她,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没有可谈的,并要求孙XX转告江X政。10月12日下午,温泉XX将被告人刘XX和小庄村委支部书记江X政找到一起进行协商,被告人刘XX再次提出要100万元的赔偿,江X政提出给10万8万的,还需要回村开会研究,双方不欢而散,10月15日,被告人刘XX从威海乘坐出租车到烟台XX,又乘汽车到济南,又购买去天津的车票,在安检时被劝阻并随同返回威海,温泉派出所于同年10月16日以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XX以非法上访为手段,敲诈勒索江X政而报案,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刘XX传唤至刑侦大队,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刘XX进行讯问时,被告人刘XX仍表示要求江X政赔偿损失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小庄村委会与XX、被告人刘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土地面积、租赁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
2、证人唐X的证言,证明自2014年3月份前后开始建厂房,投资六七十万元,同年7月开始正常生产,生产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因为资金不够,砖卖不出去,就停产了。2017年9月的一天,孙XX带着几个人到其家中做工作,其提出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要给100万。
3、证人江X1、江X2、江X3、曲某均证明,砖厂生产了约一个月左右就停产了,每天生产约1千左右块砖。
4、被告人刘XX供述,其于2013年11月1日与小庄村委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次年建厂,投资三十余万元,从开始生产到2015年4月,共生产了58000多块砖,因砖厂规模小,没有对外卖,2015年4月,小庄村委在修路过程中将砖厂的电缆线铲断,后双方约定解除合同,2015年5月20日左右,与江XX达成口头协议,将所有砖以15万元的价款卖给江XX,江XX拉走三车砖后,剩余的砖就被村里给推到砖厂的西边,彩板砖四脚都被损坏,江XX就不要剩下的砖了,XX报警后,公安局出警后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其申请复议至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和威海市公安局,均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后其先后到山东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上访;2017年9月18日从国家信访局上访被接回来后,在温泉镇政府与孙XX、纪XX及江X政谈砖厂的事,我觉得江X政说的不对,我扭头走了,10月9日又欲到北京上访,10日中午在桃村车站被接回,11日孙XX让其去温泉镇政府再次协商,江X政有事没去,第二天下午在温泉镇政府与江X政在一起协商,向他说要一百万赔偿,江X政说村里商量一下能不能给10万元,后又说给个三万、五万的,两个人就吵起来了,10月15日和他人想再次去北京上访,在济南汽车站被拦下。
5、XX证明,其与刘XX于2013年11月1日同小庄村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了小庄村委的一片荒地用于生产水泥预制件,2014年春天开始生产。2015年3月村里换届选举,江X政当选书记后以修学车场为由要求将已生产出的砖搬走,我们同意了村里的要求,2015年5月上旬,小庄村的挖掘机将其电缆给挖了,5月下旬我找江XX协商让江XX以十五万元的价钱把这批砖买走,江XX觉得贵,我们商议砖拉走以后再算价,江XX拉走了三车砖,村里用铲车将其砖推到了场地的边上,其就报警了,后来听说刘XX去上访,说是要一百万的赔偿款,江XX后来给了1200元的砖款。
6、江X政证明,9月份刘XX和唐X从北京上访回来,温泉XX和我一起同刘XX、唐X谈话,当时我代表村委说可以买他们的砖,但是刘XX和唐X张口要一百万,说给他们一百万就不上访了,谈判没进行下去;10月10日,刘XX去北京上访回来后,孙XX先和她谈的,刘XX还是说要一百万,孙XX和她谈不下去了,让我继续做工作,我就去了,我还是说可以买他们的砖,让他们别再去上访了,刘XX还是说“少了一百万不行”,我问她怎么算出来的一百万,她说“那堆砖共有六万块,每块六元钱,共三十六万,之所以要一百万是因为其余是罚款,正常应是五至七倍罚款,要一百万已经是少的,你不给我还得上访,你花钱买平安,你不给就把你送到监狱里”。
7、孙XX证明,2017年9月19日接到区信访局驻北京值班人员通知说刘XX在北京,就安排人做劝返工作,后多次做他们的工作,均没有结果。10月9日,其到刘XX家中做工作,刘XX的丈夫唐X提出要解决这件事,就要江X政拿100万元,转眼间刘XX就不见了,后派人在火车上将她找到并劝回;10月11日,刘XX到温泉镇政府,在一楼会议室,其与刘XX谈,刘XX态度很坚决,非要一百万不行,还说一百万都是少要了,如果政府协调不好,还要到北京上访,只要她上访,上级会重视,江X政就会倒霉,就会丢官坐牢。10月13日,其将刘XX、江X政约在一起,双方坐下来谈,江X政同意赔偿十万元,刘XX不同意,说最少八十万,还说只要她去上访,江X政就要丢官坐牢,只要江X政给她钱,她就不去,要解决事情只能给钱,没有别的方法,后来双方谈不到一起,就各自离开。
8、视频资料证实,孙XX、赵XX对被告人刘XX做工作的过程。其中刘XX谈到其因小庄村委将其彩砖推到场地边上后,其报案后公安机关未立案,其不服先后到区市两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到省公安厅上访及要求区市两级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过程,对孙XX、赵XX谈到“破坏生产经营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国家法律能找到,我就看你们怎么处理,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就不处理,构成刑事罪,30万、6万本,想不坐牢,5倍的罚款,你不说要100万吗,那还少了,他这种罪过,3至7年,按最轻,好说好商量……”;表示江X政如果认为自己犯罪,要私了,就要将3至7倍罚款给她,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没有可谈的。
9、江XX证明,其与XX协商将被告人刘XX的所有砖以15万元的价款购买及其拉了三车砖(2156块)后,砖即被小庄村委推到场地边上,因砖被损坏,其放弃继续拉砖的事实及其给了XX1200元砖款的事实。
10、江培友证明,2015年村里让去清点彩砖的数量,经清点是28000多块好砖,还有些残次砖。
11、鉴定意见,认定2015年6月花砖、板砖单块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叁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其财物被损坏后,通过报案、申请复议、立案监督等方式要求追究江X政刑事责任而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以上访和追究刑事责任相要挟,通过政府部门对江X政施加压力,通过他人转达及当面向江X政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而其合理损失只有162800元,超出其合理损失的数额为8372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由于被告人刘XX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给予减轻处罚;小庄村委及江X政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刘XX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刘XX关于索要100万元是要求包赔经济损失的辩解,与视频资料中其表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小庄村委及江X政在工作中确有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只有162800元(与江XX约定的砖款150000元-已得款1200元+电缆损失14000元),而被告人刘XX却以上访相要挟,通过他人转达和当面向江X政索要100万元,其索要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其合法诉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通过证人的证言及视频资料,已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X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