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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与丘XX离婚纠纷案

  • 婚姻家庭
  • (2016)闽0823民初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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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也要慎重。

案件详情

  全某某与丘XX离婚纠纷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1004号

  原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丘瑞勇,福建XX律师。

  被告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与被告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全某某以为了给丘XX悔改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云球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温XX


  • 2016-04-06
  •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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