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1与陈X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4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1,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2,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盐城市大丰区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X1因与被上诉人陈X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陈X1。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陆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