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XX、孙XX与盐城市某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行初79号
原告:裴XX,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孙XX,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新都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该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江苏XX律师。
原告裴XX、孙XX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法律释明,原告裴XX、孙XX于2018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XX、孙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X、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XX、孙XX负担。
审 判 长 虞X和
审 判 员 张金星
人民陪审员 夏云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