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漏掉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被迫撤诉

  • 交通事故
  • (2019)豫0527民初58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彦娟律师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未将实际车主列为被告,我方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直接在开庭时提出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实际车主,必须要追加被告,否则程序不合法,原告无奈只能当庭申请撤诉,我方为公司成功减损。

案件详情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豫0527民初587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XX,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X,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XX**号。负责人:查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娟,河南XX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夏XX与被告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XX于2019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X、中国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XX撤回对被告杨X、中国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XX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XX


  • 2019-09-19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