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中70岁老人误工费得以支持

  • 交通事故
  • (2020)冀1024民初1932号
交通事故
周爽律师 在线
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8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律师的对误工费证据的充分准备及与法官的及时沟通,70岁老人的误工费最终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河北省香河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4民初1932号
原告:祁X,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雷X,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开县。系雷X之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康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
原告祁X与二被告雷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被告雷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240.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3461.4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30元、电动车损失200元,共计36531.44元;二、原告保留二次手术费用的诉讼权利;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雷X驾驶渝F×××××号小客车,于青年路钱旺中学东XX停车开门时,与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祁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祁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渝F×××××号车辆在被告XXX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香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雷X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意见,是事实。雷X驾驶的车辆属其所有,该车在被告XXX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XXX进行赔偿。雷X为原告垫付了5900元医疗费,XXX应该直接赔付给雷X,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被告XXX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雷X驾驶的车辆在XXX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XXX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同意承担。XXX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当在原告的损失中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雷X驾驶渝F×××××号小型客车,于青年路钱旺中学东XX停车开门时,与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祁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祁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香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左侧颧弓骨折、左颧部裂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等症,共支出医疗费27125.1元(包括被告XXX垫付的10000元,被告雷X垫付的5900元)。原告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300元。本次事故发生前,原告为香河XX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为3080元。
另查,被告雷X驾驶的渝F×××××号小型客车登记在其名下,该车辆在被告XXX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XXX元,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雷X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祁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且车辆受损,被告雷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雷X应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因雷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X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XXX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雷X予以负担。
原告祁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支出医疗费27125.1元(包括被告XXX垫付的10000元,被告雷X垫付的590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张记载姓名为“便民”(金额为14.94元),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有住院病历证明住院天数,且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被告XXX认为主张标准过高,应按每天30元计算。本院认为XXX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原告的营养期经鉴定为60日,故支持原告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原告主张误工费13200元(3300元/月÷30天×120天),被告XXX不同意赔偿,认为原告已经70周岁,超出法定工作年龄。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可以从事与其体力相适宜的工作,且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收入证明及账户明细可以证实其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在香河XX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080元的事实;其误工期经鉴定为120日,因此支持原告误工费12320元(3080元/月÷30天×120天)。原告主张护理费3461.4元(按照河北省XX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115元标准,计算30天),被告XXX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鉴定费230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XXX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不同意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确需支出交通费,但其提供的证据未注明时间、地点及乘车人,不能达到举证目的,故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经过,酌情认定交通费为400元。原告主张病历复印费3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200元,被告XXX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保留二次手术后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706.5元,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由被告XXX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雷X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900元,此款属雷X代XXX垫付的费用,应由XXX直接给付雷X。另因XXX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扣除该两项款项后,XXX应再赔偿原告33806.5元(49706.5元-10000元-59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祁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及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80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XX公司给付被告雷X理赔款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祁X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64元,由原告祁X负担33.64元,被告雷X负担230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爱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容君
书 记 员 吴XX


  • 2020-08-07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爽律师
4.8分热情执业:5年
周爽律师
11310201****7456 执业认证
  • 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8-8号(二中对面)
周爽,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有多年基层法院和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经验,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
  • 150 3066 8825
  • 150306688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