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下皆为化名)
秦X(男)和罗X(女)于1995年相识,于1995年在A县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12年7月在A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于1997年10月3日生育长女秦X,1999年4月27日生育长子秦X。秦X找到本律师时,秦X及秦X均已成年,秦X已经结婚,秦X已经在外务工,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因此本案无需解决抚养权问题)。由于秦X和罗X一直在外务工,工作地点亦不在一处,双方感情不和,罗X逐渐与秦X疏远,春节也拒绝和秦X回家一起过年。2018年3月,秦X将家人(秦X、秦X、秦X)的电话和微信全部拉黑,秦X及两位子女都未能再见过罗X,根据秦X在外务工的同村人告知,罗X已和他人同居。至秦X找到本律师时罗X也已经两年未回过秦X的农村老家,秦X十分痛苦,请求律师协助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工作
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离婚;二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想离婚一方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由于罗X不知所踪,并且切断了联系,本案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诉讼离婚。经调查,秦X与罗X没有共同财产,秦X仅有老家房子一套,均为其个人出资建设,双方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因此本案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离婚。离婚案件的核心要点是: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双方分居长达两年,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感情破裂的条件。所以在起诉状中需要十分强调感情破裂、没有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等情况。立案后,本律师多次向主办法官反映了秦X和罗X的详细情况。庭审时,罗X未到庭。
判决结果
主办法官称,充分了解双方的情况,认为秦X深受婚姻之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即便罗X未到庭,法院还是做出了缺席审判:判决秦X与罗X离婚。
案件小结
婚姻乃人生大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理念影响深远,家事难断纠葛不清,至今法院对离婚案件多持谨慎保守态度,第一次起诉基本不判离婚。本律师也做好了第二次起诉才离婚的准备,但审判长的果断和正义让我方十分感动。本案中律师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向法官多次说明了秦X的苦楚和感情破裂的事实。平时家事纠纷当事人心中有万般苦,但是缺乏专业能力去准确地表达,自己起诉浪费时间精力却不能保证达到良好效果,因此本律师建议,离婚纠纷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让专业律师发声,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