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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XX诉上海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民)终字第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彩虹律师

案件详情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XX。


委托代理人江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彩虹,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XX,上海熊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XX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XX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询问,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XX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娄XX


代理审判员 蒋XX



书 记 员 许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2015-03-1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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