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诉讼代理人韦XX,广东XX律师。被告人覃X,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壮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7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方X,XXX律师。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覃X、覃XX在南宁市武鸣区派森酒吧内喝酒,后被告人覃X、覃XX行至酒吧沙发休息区内,见到其朋友与酒吧工作人员黄X发生冲突并互相扭打,被告人覃X、覃XX见状即上前对黄X进行殴打,致黄X受伤。经鉴定,黄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覃X到公安机关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于2019年11月14日住院治疗,至2019年12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46,659.67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覃X的家属与原告人黄X于2020年7月6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覃X赔偿原告人黄X损失人民币3万元后,原告人黄X对被告人覃X表示谅解。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覃XX的家属将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交至本院。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覃XX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覃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三、判令被告人覃X、覃XX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医疗费四万六千六百五十九元六角七分、误工费四千三百三十四元三角、护理费三千五百六十二元九角六分、伙食补助费二千七百元、营养费一千三百五十元、交通费一千元,共计人民币五万九千六百零六元九角三分,扣除被告人覃X已赔偿的三万元、被告人覃XX已赔偿的二万元,余下的赔偿款九千六百零六元九角三分取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