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谭XX,广东XX律师。
被告:邓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湛江市赤坎区康XX第一层101房、第二层、第三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XX。
负责人:张X,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5日,被告邓X驾驶桂K×××××中型自卸货车从黎明农场往黄岭村方向行驶,8时30分左右,行驶至六田表村路段,与对向驾驶粤K×××××号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罗XX发生碰刮,造成原告罗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22日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罗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天。期间产生医疗费936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2850元、护理费14100元、交通费3000元。2018年5月8日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罗XX的伤情作出鉴定,评定原告胸12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腕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根据鉴定报告产生伤残赔偿金118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自付司法鉴定费2700元。以上费用合计277993.7元,被告邓X已支付28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己支付10000元,分责扣减后主张:217795.59元。
原告认为,被告中国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桂K×××××中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邓X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罗XX68039.2元;
二、限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罗XX6632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