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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XX二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21)湘01行终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司盟律师
全程参与案件的办理工作,仔细查看案卷材料后,草拟代理意见针对性提出法律观点,最终法院采取律师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1行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XX,住所地长沙市暮云南XX**幸福庄园裙楼。
负责人刘X,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司盟,湖南XX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诉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XX(以下简称暮云街道办)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7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黄某某等五人不服暮云街道办作出的涉案《通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5月2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2020年7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天政复决字[2020]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黄某某等五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黄某某等人仍不服,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黄某某不服暮云街道办作出的涉案《通知》,已于2020年5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并于同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黄某某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又于2020年6月19日向法院起诉,其针对同一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某的起诉。
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上诉人的起诉主要是为了实现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使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可诉,丧失司法救济途径。2.上诉人对行政复议已经提起诉讼,但未必会得到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在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未进入审理审查阶段。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后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暮云街道办答辩称:1、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既然已经就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就该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对涉案事实的认定是行政指导行为中的过程性行为,过程性行为不管对错,不能单独起诉。2、其上诉的第二点,二审法院是否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与上诉人就该诉求能否单独起诉不是一回事,这属于程序上的冲突,法律上规定已经另行起诉,就不能重复起诉。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通知》,已于2020年5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同年5月26日被依法受理。上诉人因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6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赔礼道歉的问题,属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因相关行政行为本案不应审理,故该项诉讼请求亦不应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戴 莉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XX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2021-02-24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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