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雷XX与徐XX离婚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9)沪0115民初945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玲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雷XX,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7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雷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事实和理由:双方恋爱和婚初关系尚可。自2012年起,被告有外遇,很少回家引发双方矛盾。2016年起,因被告在外借债,导致原告经常被讨债人员骚扰,使双方矛盾激化。2018年2月,原告自行搬出,双方分居至今。2019年1月,原告曾诉讼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但是,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XX未当庭答辩。
原告雷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登记材料、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视频材料及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明细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雷XX与被告徐XX系自行相识,于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2月生育一女,名徐XX。原、被告恋爱和婚初感情较好。2012年起,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引发夫妻矛盾,并自2018年2月起分居至今。2019年1月,原告曾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2019)沪0115民初2782号案件审理,原告离婚诉请未获法院支持。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雷X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后,被告徐XX到庭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要求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以上。
本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原告雷XX与被告徐XX虽系自主婚姻,但近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足以使本院确信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后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子女抚育费的金额,本院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依法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雷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雷XX与被告徐XX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徐XX随被告徐XX共同生活,原告雷XX自2020年1月起至徐XX年满十八周岁止,按月支付被告徐XX子女抚育费1,000元;
三、离婚后,原告雷XX、被告徐XX各自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雷XX、被告徐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X


  • 2020-04-03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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