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v>
法定代表人:徐XX。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无锡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孟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小亮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