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3516号
原告:吴XX,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浙江XX律师。
被告:葛XX,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吴XX与被告葛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吴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