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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XX、刘XX与被上诉人夏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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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守伦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守伦,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曾用名夏XX、夏XX),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胡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夏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人胡XX及委托代理人王守伦、刘XX及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夏XX及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0元,退还上诉人胡XX、刘XX各7765元。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姚XX


  • 2014-10-24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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