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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诉讼

  • 婚姻家庭
  • (2021)黑1223民初44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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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法院协商是否为户籍地管辖,因被告已不在户籍地工作、生活,因居住地不确定,最后在户籍地处理; 二、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过6个月后,双方的婚姻生活依然难以挽回,在本律师为被告分析利弊后,被告同意离婚,孩子归原告并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每月按判决履行义务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青冈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1)黑1223民初447号

    原告∶于XX,女,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周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周X,现年3周岁(2017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婚前两人恋爱时间较短,系经人介绍,沟通不足,双方没有充分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生活不和谐,矛盾重重。原告曾起诉离婚,但经过调解,双方又继续生活,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过青冈县诉调对接中心委托,由特邀调解员张X对本案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婚生子周X由原告于XX抚养,被告周XX自2021年4月1日开始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周X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至周X十八周岁时止。婚生子周X如遇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时,于XX与周XX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被告周XX对婚生子周X具有探视权(每月至少探视一次)。

    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发

    书记员孙X


  • 2021-04-06
  • 青冈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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