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江苏XX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江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XXX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XXX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严常海
二O二一年七月之十九日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