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05月25日09:58产妇王X因“停经9月余、阴道见红4小时”至昭通市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
1.孕39周单胎头位临产先兆;
2.脐带绕颈1周。
2019年05月25日23:30产妇王X胎膜早破,羊水清。
2019年05月26月19:00宫口开全。
2019年05月26日23:22胎吸助产娩出一活女婴,羊水III度浑浊,粪染,约200ml,出生时Apgar评分1分,随后给予面罩加压给后心率40-60次/分,同时进行徒手心肺复苏、肾上腺素、纳洛酮抢救治疗,15分钟后Apgar评分2分,并请重症医学科、麻醉科医师气管插管后继续抢救治疗。诊断:新生XX重度窒息、新生XX肺炎。
2019年5月27日01:25气管内见暗红色血性分泌物。
2019年5月28日01:35心率消失,宣布临床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王X之女系肺炎伴肺不张、肺水肿致呼吸障碍死亡。
分析论证
我方对家属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研究发现,医院存在诸多问题:
1、医院未及时关注到产妇存在胎膜早破、产程时间长容易造成胎儿宫内感染、宫内窒息,分娩时机选择不当。
2、医院对产程观察不到位,从而未及时缩短产程、更改分娩方式,最终导致产妇子宫全切及胎儿重度窒息死亡。
3、医院在产妇胎膜早破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治疗措施,导致产妇产后羊水栓塞。
4、医院未及时终止产程,导致产妇过度疲劳、子宫纤维过度伸展,收缩疲乏致产后大出血。
5、医院对胎儿窒息抢救不及时,导致胎儿最终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案件诉至法院后,我方即向法院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鉴定中心陈述我方观点,同时提供相关医学证据,最终鉴定意见认可我方观点:
1、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对产程的监护、评估不到位;
2、宫口开全后,无持续胎心监护记录;
3、未及时发现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处理不及时,致使胎儿宫内急性缺氧时间长,客观上延误了病情的及时诊治。
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王X之女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判决医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X及其丈夫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