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秦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尚闯律师 在线
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840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9844。

    法定代表人:张昌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广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文,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晶田公司与秦文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秦文承担。事实和理由:1、晶田公司与秦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并且秦文仅仅在晶田公司上班三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充其量只是劳务关系。

    2、秦文提供的新进员工入职登记表、车间人员花名册、员工通讯录等证据均是复印件,并且无法说明证据来源,而原审判决认为晶田公司未提供证据原件,就认定秦文所举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其存在明显错误,根据诉讼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对证据原件举证责任在于秦文,而不是晶田公司,并且晶田公司已经说明公司并无上述证据原件,但原审判决并未采纳。原审判决实体和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

    秦文答辩称,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秦文虽只上班三天,但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晶田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

    秦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晶田公司与秦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晶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文于2019年5月22日至晶田公司工作,并于当日填写了《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进员工入职登记表》。2019年5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秦文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左手食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左手食指桡侧固有动脉断裂。秦文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9年10月8日,秦文向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日,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全劳人仲不受字XXX〕,秦文不服该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秦文和晶田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秦文接受晶田公司的管理,从事晶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晶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晶田公司虽未与秦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秦文提交的《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进员工入职登记表》、通话录音、工资发放流水记录、考勤记录、车间人员花名册、员工通讯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秦文自2019年5月22日起在晶田公司工作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认定秦文与晶田公司自2019年5月22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晶田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晶田公司对秦文提供的《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进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流水记录、车间人员花名册、员工通讯录等证据不予认可,因以上证据均由晶田公司持有,晶田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以上证据的原件供法庭核实,根据证据持有推定规则,依法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对晶田公司辩称其与秦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秦文与被告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秦文到晶田公司处,接受晶田公司的管理,从事生产工作,并在工作时受伤。秦文虽未与晶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晶田公司主张其与秦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晶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杜元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20-06-08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尚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尚闯律师
5.0分服务:2840人执业:7年
尚闯律师
13411201****6926 执业认证
  • 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儒林路:727号
执业以来来办理了多起案件,涉及刑事、民事、商事、劳动争议、非诉等案件类型。以其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在...
  • 183 6509 9646
  • 183650996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