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随意登记董事身份,成功要求剔除董事登记

  • 公司经营
  • (2020)陕0104民初92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兰律师
西咸投资公司未经乔燕同意,登记其为董事,律师介入后成功剔除了乔燕的董事身份。

案件详情

乔X与西XX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04民初9206号
2020年12月23日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X,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X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陕西XX律师。

被告:西XX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高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乔X与被告西XX公司(以下简称西XX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被告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乔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其工商登记信息中去掉原告的董事职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6月31日入职被告公司任运营保障中心副总经理一职,于2015年10月离职,在职期间被告从未选举原告担任其董事职务,后来原告上网查询相关信息时发现被告的工商信息中竟然把原告作为其公司董事登记并向社会公示,被告这种行为已经给原告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原告多次打电话和被告沟通去掉公司董事一职,并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告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发函解决此事,被告均以诸多理由拖延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XX公司辩称,被告西XX公司现在只剩下高X一个人,其是从2018年11月28日当的法定代表人,乔X是2016年9月6日成为董事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并不知情。公司牵扯到2015、2016年的案子,工商信息档案被冻结了,之前的事情法定代表人高X不清楚,其同意把乔X从公司董事身份信息去除。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

原告乔X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明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登记为其公司董事,向社会公示,至今未作变更;证据二、变更董事函、寄件单、EMS物流信息,证明原告就变更其为被告公司董事一事于2020年8月19日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公司及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告知,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收到了原告邮寄的《变更董事函》。

被告西XX公司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保留复印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乔X于2014年6月入职被告西XX公司,于2015年10月离职。在职期间,被告西XX公司未经原告乔X同意,亦未选举原告乔X担任其董事职务,但在其工商信息中却将原告作为公司董事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8月10日,原告乔X向被告西XX公司寄送变更董事函,要求将其名字从董事名单中予以去除,并在工商信息中作出变更。被告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受到该函后,却至今未予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XX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XX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XX公司董事会。”被告西XX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曾通过选举形式将原告选举为公司董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原告作为公司董事进行工商登记经得原告同意或授权,其将原告乔X作为其公司的董事登记于工商信息中对外公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等相关权益,且该侵权状态至今仍一直存续。故原告乔X主张被告从其工商登记董事中删除原告个人信息,系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西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乔X为董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XX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倩


  • 2020-12-21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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